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者。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关于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规定按照《最新最靠谱足球下单网站奖学金评审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为获得当年度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且学习名次、综合测评名次均为专业第一名。
未达到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但学习名次、综合测评名次均达到专业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的规定按照《最新最靠谱足球下单网站奖学金评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学年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通知,各学院组织学生申报。
第八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学校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在限额内进行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通过答辩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归集各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通过后,在学校范围予以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各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审结果经校、院两级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十四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若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校纪现象,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举行证书颁发仪式,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